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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
时间:2021-1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

 

  

 

一、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人员情况

二、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附: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表(9张)(见附表)

 

 

 

一、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职责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对瓮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工作部署,制定检察工作目标,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2.依法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案件,实施立案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3.依法办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

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

5.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依法处理举报线索,办案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6.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开展设计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工作。

8.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9.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检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负责检察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1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地方党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本院检察人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1.规划落实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开展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检察技术工作。

12.负责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我院机构改革后设置6个部门,分别为: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和政治部。无下属单位。从决算单位构成看,部门决算只有本单位本级决算。

(三)部门人员情况

我院人员总编制64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49人,事业管理人员编制10人,事业工勤人员编制5人,实有在职在编人员54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人员46人,事业管理人员3人,事业工勤人员5人),退休人员18人,遗属人员4人,劳务派遣人员31人。

二、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0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我院2020年度收支决算总计179.08万元,与2019年相比,减少123.22万元,减少40.76%。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拨付目标考核奖较上一年度减少。

(二)2020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79.0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9.08万元,占100%

(三)2020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79.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9.08万元,占100%

(四)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我院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179.08万元。与2019年相比,减少123.22万元,减少40.76%。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拨付目标考核奖较上一年度减少。

2020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共计179.08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79.08万元,比2019年减少123.22万元,减少40.76%。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拨付目标考核奖较上一年度减少。

(五)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我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9.0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9年相比减少123.22万元,减少40.76%。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拨付目标考核奖较上一年度减少。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我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科目(类)支出179.08万元,占100%

(六)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79.0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9.08万元,主要是奖金;公用经费90万元,主要是派遣制书记员劳务费

(七)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2020年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2019年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同比无增减变动。我院本年度无因公出国(境)情况。

2、公务接待费支出

2020年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2019年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同比无增减变动。因我院“司改”后“三公经费”由州级财政经费保障,在州级决算公开中进行公开,县级财政对此项经费未保障。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20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2019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同比无增减变动。因我院“司改”后“三公经费”由州级财政经费保障,在州级决算公开中进行公开,县级财政对此项经费未保障。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情况。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0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无固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情况。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0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0万元,2019增加0万元,同比无增减变动。因我院“司改”后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由州级财政经费保障,在州级决算公开中进行公开,县级财政只保障了派遣制书记员劳务费90万元。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0年我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因我院“司改”后机关此项经费主要由州级财政进行保障,在州级决算公开中进行公开。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01231日,我单位共有车辆6辆,全部为执法执勤用车;无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我单位开展了2020年预算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根据年初批复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设定的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含州委州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结合2020年本单位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整体情况做了自评。因“司改”后我院主要经费上划至州级,故相关情况在州级决算公开中进行公开。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差额的金额。

(八)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基本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经营支出: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产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等费用。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指反映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十九)公共安全支出(类)其他公共安全支出(款)其他公共安全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二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指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二十三)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指反映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指反映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二十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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