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
目 录
一、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二、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职责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对瓮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工作部署,制定检察工作目标,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
2.依法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案件,实施立案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3.依法办理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
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
5.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依法处理举报线索,办案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6.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开展设计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工作。
8.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9.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检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负责检察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1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地方党委、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本院检察人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1.规划落实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工作,开展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检察技术工作。
12.负责其他应当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我院机构改革后设置6个部门,分别为: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和政治部。无下属单位。从决算单位构成看,部门决算只有本单位本级决算。
(三)部门人员情况
我院人员总编制64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49人,事业管理人员编制10人,事业工勤人员编制5人,实有在职在编人员57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人员49人,事业管理人员3人,事业工勤人员5人),退休人员18人,遗属人员4人,劳务派遣人员31人。
二、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我院2019年度收支决算总计302.3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加52.66万元,增长21.09%。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拨付目标考核奖较上一年度多。
(二)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302.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02.3万元,占100%。
(三)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30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2.3万元,占100%。
(四)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我院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302.3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加52.66万元,增长21.09%。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拨付目标考核奖较上一年度多。
(五)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我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02.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8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52.66万元,增长21.09%。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拨付目标考核奖较上一年度多。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我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科目(类)支出302.3万元,占100%。
(六)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02.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12.3万元,主要是奖金;公用经费90万元,主要是派遣制书记员劳务费。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情况。
(八)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2018年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2019年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同比无增减变动。我院本年度无因公出国(境)情况。
2、公务接待费支出
2018年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2019年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同比无增减变动。因我院“司改”后“三公经费”由州级财政经费保障,在州级决算公开中进行公开,县级财政对此项经费未保障。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8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2019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同比无增减变动。因我院“司改”后“三公经费”由州级财政经费保障,在州级决算公开中进行公开,县级财政对此项经费未保障。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0万元,比2018年增加0万元,同比无增减变动。因我院“司改”后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由州级财政经费保障,在州级决算公开中进行公开,县级财政只保障了派遣制书记员劳务费90万元。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我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因我院“司改”后机关此项经费主要由州级财政进行保障,在州级决算公开中进行公开。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单位共有车辆6辆,全部为执法执勤用车;无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①年初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社会稳定大局。完成情况:已完成。取得的成绩: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②年初工作任务: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成情况:全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600余件。取得的成绩:有力地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③年初工作任务: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成情况:已完成。取得的成绩: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中央和省级纪检监察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
a.资金使用情况:全年预算数234万元(其中,上级财政拨款资金191万元,本级安排资金43万元),全年执行数383.93万元,执行率164.07%。已在州级决算公开中进行公开。
b.项目实施情况:支持县市政法部门数量为1;支持政法部门办案(业务)数量,实际完成632件;支持政法部门业务装备数量(台、套、件)完成38台、套、件;支持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完成16件;支持开展司法求助数量完成11件11人;全年依法依规办理各类案件;业务装备采购首次验收合格率达95%以上;政法经费分类保障资金用于政法部门的比例达100%;政法经费分类保障资金中省级财政预留资金比例为16%;项目于2019年12月31日完成。
c.产生的效益:检务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d.受益对象(服务对象)满意度: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高达90%以上。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检察监督(项):指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察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十九)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本的补助(项):指反映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本的补助(项):指反映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生育保险基本的补助(项):指反映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二十四)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五)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二十六)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