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具体管辖下列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
三、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四、市级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复查决定的;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复查决定的;
(四)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