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羁押期限
(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二)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三)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四)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五)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一)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二)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三)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逮捕期限
(一)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二)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一)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二)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三)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四)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五)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