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检察的主要任务是,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报案、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有关控告案件,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的信访事项: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三)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四)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五)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检察机关受理刑事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县级检察机关管辖刑事申诉案件的范围: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诉书。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及提出申诉的根据和理由;
2、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和影印件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