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乌江水域开展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活动,通过刑事办案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良性发展。
据悉,2020年7月,瓮安县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明确指出对瓮安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为期十年的全面禁捕。10月10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县公安局移送起诉的陈某全、陈某国、王某祥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三人因在天文镇乌江村使用打鱼机打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该案是长江流域实施十年禁捕以来第一个案件,三名嫌疑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购买三万多尾鱼苗进行增殖放流,故本院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今日在此实施增殖放养鱼苗,其目的就是为了达到生态环境与刑事打击相结合,同时也给当地的其他人予以警示,让他们吸取教训,共同保护好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瓮安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赵金领说。
虽然被免于起诉,但三名嫌疑人还需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自愿出资12000元购买鱼苗进行放流。当天,在多方见证下,三万余尾鱼苗“跃”入乌江,回归自然,但这些鱼苗的来路却有点“非同寻常”。
“这次非法捕捞,得到了检察院的宽大处理,我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们自愿买了35000条鱼苗放入乌江河流域,以后一定能够吸取经验教训,大家共同维护这条河流的生态环境。”本案嫌疑人王某祥说。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将刑事办案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让广大群众知晓非法捕捞行为的严重后果和需要承担的责任。本次增殖放流活动,体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为长江流域10年禁捕、乌江水域生态修复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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