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检察院首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
为依法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已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拟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会上,案件承办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意义进行详细阐述,介绍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邹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案的案情及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原因及法律依据。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邹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联合多部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承办检察官认为,综合全案考虑,徐某某、邹某某无继续羁押必要,可变更强制措施。
听证员围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等方面进行了提问,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及案件相关情况后,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与会听证员表示,此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担当和温情。
此次羁押必要性案件公开审查是自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改实施后,瓮安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在审查起诉阶段依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家属申请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工作,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一次创新实践,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落实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的具体体现,为下一步扎实有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