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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工作报告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34日在瓮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谭必刚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15年工作回顾

2015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践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为主线,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为抓手,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大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发展。

一、全力推进平安建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以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确保社会安定。一年来,共受理批捕案件221391人,批准和决定逮捕142206人;受理起诉案件298424人,依法提起公诉255361人。在批捕起诉工作中,我院始终坚持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在我院办理的邓某某等19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周某某等4人涉嫌非法经营等案件时,由于案件新型、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我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了案件的成功办理。

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检察环节社会管理职能,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一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在检察环节开展刑事和解99人,依法对一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积极开展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回访帮教等工作,得到了上级检察院肯定。20154月,《检察日报》法治中国栏目派出记者到我县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进行了专题采访报道。二是坚持打防结合,注重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始终坚守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两条底线,联合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了《轻微涉林刑事案件恢复生态暂行办法》,建立瓮安县轻微涉林刑事案件生态复绿补偿机制,并对6起轻微涉林刑事案件适用了该办法,督促当事人补植树木20余亩,在江界河放流鱼苗1万余尾,使生态恢复与打击犯罪实现双赢。三是努力畅通群众诉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平安瓮安的工作部署,结合检察工作职能,积极参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2015年,我院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受理举报线索5件,在县群众工作中心涉法涉诉窗口值班116天,接待群众30人次,均按规定进行了处理和回复。

二、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和最高检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突出工作重点,依法严肃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突出查办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年来,我院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710人,均为大案,其中受贿案件33人,贪污案件36人,介绍贿赂案件11人,涉案金额267.97万元。查办了一批涉及农村危房改造、林地补偿、征地补偿款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科级领导干部3人,另外,查办渎职侵权案件22人。积极配合县纪委等部门,先后对家电下乡补贴、小微企业补贴以及原老坟嘴乡边坡治理工程和新区建设工程开展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追回家电下乡补贴资金100余万元,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坚决遏制和减少腐败。紧密结合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撰写了年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报告,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努力从多方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到重点工程开展专项预防5次;邀请相关单位、部门干部职工到我院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26500人次;深入到一些重点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8次,召开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2次并制定联席会议制度2个;到乡镇、企业开展预防宣传6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组织县内重点企业召开检察长、董事长两长座谈会,出台了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措施。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为素材,拍摄一部警示教育片《权倾荣毁》并对广大干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取得了较好的预防效果。

三、全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坚持以日常监督为基础,以专项监督为重点,强化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使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是强化刑事诉讼监督。重点加强对漏捕、执行逮捕和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撤案55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11人,监督纠正漏捕10人、漏犯3人,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1份、发出侦查违法通知书13份,改变侦查机关案件定性5件,变更强制措施11人;向审判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910人,参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讨论10余次,参加现场勘查10余次;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121148人。

二是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受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16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提出纠正民事审判程序违法情形检察建议5件;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发出监督履行职责检察建议30份;向黔南州检察院提请抗诉的3件民事监督案件均获再审改判;从生态环境领域入手,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办理督促起诉案件60件,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起诉检察建议书7份,督促追回国有资产3932万元。

三是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坚持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全年共提示和催办即将到期案件14171664人次,无超期羁押案件发生。加强对监管场所的检察监督,对监管场所存在的违法行为和不规范执法问题书面提出纠正意见26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33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33人。审查监管机关呈报减刑1018人、假释364人、保外就医23人,审查法院裁定减刑1105人、假释337人,审查决定机关决定保外就医28人,书面纠正减假暂呈报不当33人,确保了监管场所减、假、保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纠正法院适用法律条款错误案件2件,纠正刑期已满而法院未下执行通知书案件1件;办理监狱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22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狱提请的24124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出庭参加庭审听证。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检察监督,全年开展社区矫正例行监督检察2次,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四、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不断强化检察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素质和能力。

一是认真组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会全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高检院决定2015年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检察环节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根据上级院的统一安排,我院在专项整治活动中,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在对照检查阶段,不怕揭短亮丑,通过设立网络信箱、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律师座谈会、政法座谈会、三员座谈会等方式敞开大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主动登门走访当地党委、政府、政法、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采取科室自评、互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评查等方式进行梳理查找。从办案程序、实体、卷宗装订、执法办案纪律等环节查找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共征求到意见、建议15条,查找出执法不规范问题37类,经过梳理,涉及司法理念问题4个、司法作风问题1个、司法行为问题32个。在整改落实阶段,我院以铁的纪律、铁的制度、铁的措施,对梳理出来的问题建立台帐,逐案进行严肃认真的整改落实,做到了整改落实见人、见事、见案件。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了检察干警规范执法的意识和理念,使规范司法、公正司法、严格司法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全体干警的价值追求。

二是主动争取县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县工作大局,主动向县委报告检察工作情况。2015年,县委认真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意见》,对我院在干部配备、人员招录、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了最大限度的支持和保障,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多渠道提升执法素能。以道德讲堂为依托,以规范司法行为讲堂科长上讲堂等活动为载体,加强检察业务技能培训,推进学习型检察院建设。选派干警参加各类培训120人次,先后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到我院作专题讲座3次,举办检察实务培训3次,检察长上党课3次,20余篇检察业务经验信息及调研文章被高检院、省、州检察院转发、采用。坚持科技强检,实现办案全程网上流转和监控,投入20余万元建成电子卷宗系统并上线运行,改变长期以来检察环节侦查卷宗孤本化现象,实现多用户同时阅卷,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有效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减少阅卷成本,提升了司法协同水平。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所办结案件进行常态化评查,及时督促整改执法瑕疵,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位居全州前列。

五、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

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加强检察宣传,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度。

一是主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始终把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县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采取报告工作、通报情况、邀请视察等多种形式,主动接受监督。全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2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4次,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1次,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全部进行整改落实。

二是主动加强联络,深化检务公开。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由院领导带队到乡镇、部门走访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0人次,召开座谈会11次。大力推行案件信息公开,上网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21条,法律文书195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2条。率先在全州检察系统开通门户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开展以代表委员个性化联络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各界干部、群众30余人零距离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

过去的一年,我院干警执法规范意识显著增强,综合素质和办案水平持续提升,各项业务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干警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检察机关形象得到大幅提升,检察队伍呈现出积极向上、昂首奋进的良好精神风貌。20155月,我院被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全省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4+1’工程创建示范院荣誉称号,成为黔南州唯一获此殊荣的基层检察院。201512月,我院被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推荐参加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评选活动。2015年,我院业务目标考核在全州检察机关名列前茅,其中侦监、民行、控申、监所、法警等部门在全州检察机关同业务目标考核中名列第一名。

回顾2015年,在全院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向一年来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位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届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不足,主要是:检察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差距;部分检察人员深入研究业务工作不够,专业化人才体系建设进展较慢;法律监督能力亟待提高;检察科技含量低,科技人才缺乏;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存在;创新性开展工作的特色、亮点不多。对此,我们将会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恳请各位代表对瓮安检察事业继续予以关注和支持。

2016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院工作部署,认真学习贯彻县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全县十三五规划发展大局,紧扣法律监督这一根本职责,坚持严打犯罪不动摇,强化法律监督不放松,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不放松,切实促进严格公正司法。紧扣反腐倡廉这一主要任务,在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严打涉及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精准预防职务犯罪上下功夫,为营造清正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作出更大贡献。紧扣检察改革这一重要抓手,深入扎实开展司法体制改革探索,推动法治观念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县、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更好服务瓮安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做中央决策的拥护者和省、州、县党委部署的执行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意见》,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保障和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监督,着力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时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充分尊重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检察联络室和人民监督员的作用,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检察工作的途径,积极推进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的检务公开,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是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新形势下,检察队伍建设面临的考验更严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更艰巨,强化队伍教育管理监督更紧迫,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刻不容缓。一要强化责任意识,抓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检察机关作为反腐倡廉的职能部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真正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践者和带头人;二要强化思想教育,进一步健全常抓不懈的廉政教育机制,坚持把廉洁从检教育作为检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的首要任务。三要强化监督制约,构建三个机制,即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抓好四个结合,即与检务督察相结合,加强纪律作风的日常监督,与人民监督员工作相结合,整合监督力量,与案件管理部门相结合,跟踪执法办案全过程,与检务公开工作相结合,多方联动形成合力,营造检察人员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氛围。

四是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做平安瓮安的建设者和法治瓮安的践行者。顺应人民群众对平安瓮安建设的需求,切实做好批捕起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敏锐把握刑事犯罪的新动向、新趋势,坚持对各类严重刑事犯罪重拳出击、依法惩处,形成强大震慑和警示效应。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是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决做经济建设的服务者和清正廉洁的守卫者。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有案必办,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继续保持反腐倡廉高压态势,重点查办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重点打击工程项目、土地流转、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救灾、支农惠农等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依法严厉惩治那些围猎干部、主动行贿、情节恶劣的不法分子,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始终把依法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目标,加大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力度。

六是抓好自身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坚决做公正司法的保障者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认真落实中央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的五个过硬的要求,不断健全执法办案五严禁长效机制,坚决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切实以岗位练兵为抓手,以培养一大批具有丰富执法办案经验、善于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检察业务专家和业务尖子、办案能手为目的,在全院营造浓厚的岗位学习氛围,推动形成强化基本功、提升专项技能、提高整体素质、打造业务尖子的梯度式、规范化练兵竞赛长效机制,使检察队伍综合素质、实战能力迈上一个新台阶。

各位代表,面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新形势新任务,我院决心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伟大实践,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瓮安而努力奋斗!

附:《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名词解释

 

 

 

 

 

 

 

 

 

 

 

 

 

 

 

附件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2014122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现在起到明年底,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他强调,规范司法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首先做到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重点整治司法不规范顽症,不断提高规范司法的能力水平,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规范正确运行。

2、审查批准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是否批准逮捕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情况对案件可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补充侦查的决定。

3、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要求对其进行实体审判,予以定罪和判处刑罚的一种诉讼活动。

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041222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亦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就是要求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

5、职务犯罪大案:是指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和渎职侵权重大、特大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具体规定了重大、特大案件的标准。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6、职务犯罪要案:是指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案件。

7、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8、减、假、暂、保:减刑: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在监外服刑的制度。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

9“4+1”工程:是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关于基层检察院建设的相关要求,开展的以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与检察文化建设相结合的创建工作。其等次从低到高分别是先进院、模范院和示范院。20155月,我院被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全省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4+1’工程创建示范院荣誉称号。

10五个过硬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直信念监督、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

11五严禁严禁有案不立,压案不办,久押不决,久拖不结,违规执法,粗暴执法;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人、利害关系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活动;严禁插手经济纠纷,或者违规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严禁违规干预、插手他人办案;严禁违规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不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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