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
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文字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我院是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的基层检察院,具体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按照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制定检察工作目标,部署检察工作任务,接受中共瓮安县委和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3、依法对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
4、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5、依法开展对刑事诉讼、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监督。
6、对县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向州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7、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进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8、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二)机构人员情况
1、机构情况:2016年按照司法体制改革“三定”方案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院现有6个业务部门,4个综合部门,以及机关党委和纪检组。
2、人员情况:我院人员总编制80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65人,事业管理人员编制10人,事业工勤人员编制5人,实有在职在编人员67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人员59人,事业工勤人员5人,事业管理人员3人),退休人员17人,遗属人员5人,临时聘用人员13人。
二、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总预算为1020.15万元,较2016年预算降低13%。其中:基本支出996.15万元,主要是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项目;项目支出24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业务经费支出。
按功能科目分类,公共安全支出预算1020.15万元。
按经济科目分类,工资福利支出741.3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12.36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6.48万元。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我院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各项经费。2017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总数 11.8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公务接待费 2.8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 9 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 9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 0 万元。与2016年度预算相比,三公经费预算降低1.6%。主要是因为“三公”经费中公务接待费有所降低,在2017年将降低接待标准,严控公务接待;车辆运行费预算较2016年无变化,主要是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年限时间长,维修费用高,故未减少。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1、2017年行政运行经费预算支出793.88万元,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693.11万元,一般公用经费支出100.77万元。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预算支出107.04万元,行政单位医疗预算支出32.13万元,住房公积金预算支出63.12万元。
2、截至2016年12月31日,资产总量1018.96万元。
3、项目经费预算支出24万元,主要是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公诉和审判监督、侦查监督、执行监督等办案业务费用支出。
四、瓮安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及“三公”经
费预算公开表格(8张)(见附表)。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2月6日